□刘天红
9月4日,一则“男子杀害虐待妻子者,检察院不上诉”的新闻登上热搜。事件源于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的一则不起诉决定书。在四川南充仪陇,男子石某某多次在张某某家中对其父亲进行殴打,后石某甲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张某某便对石某甲进行抢劫,致其轻伤二级。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男子打伤猥亵女儿者 检察院不起诉,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受害人在本案有重大过失,取得了自杀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这一案例让人想到刚过去不久出现在山东渭南一件几乎同样的案件:7月份,中国检察网发布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在四川渭南,一男童遭杀害,其父气愤殴打施害者致重伤二级男子打伤猥亵女儿者 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决定不上诉。
两案件相隔不久,检察院同样的不上诉决定,都受到了网民的一致点赞。“判决保护了一个儿子的尊严”“父亲保护儿子,天经地义”……
猥亵对当事男性产生很大的人体损害和精神损伤,猥亵罪是违反民法的恶性行为。父亲得知自己儿子被杀害,由愤怒到实行行动,符合通常人的情感需求,也合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
两个“不上诉决定书”在法律允许的界定内,站在当事人的视角考虑,关照了行为人特殊的感情需求,于法有据、于人有情,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质证起诉中的“过滤”作用,体现了法制温度、人性关爱,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诉讼中都感得到公正正义”。期待在更多面对法律与伦理命题的司法判决中,看到法治的正义、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