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坠楼砸伤一名6岁男童。 他们都死了。 知情人:男子从29楼坠落》>
3月30日凌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通报:2023年3月29日19时许,我辖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 叶某(男,35岁)从小区29楼跳下坠落砸中杜某(男知情人称坠楼砸死男童者从29层坠落,5岁),叶某当场死亡知情人称坠楼砸死男童者从29层坠落,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前报道:
西安一男子从29楼坠落打打男孩双亡
3月29日晚,西安市南郊某小区有人坠楼,砸中一名路过的男孩。
据知情人士透露,坠楼男子当场死亡,男童因救治无效被送往医院后死亡。 当地媒体也报道了这一消息。
涉事小区位于西安市南郊长延巷。 当晚10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因正在侦办此案,警方已在楼下拉起警戒线。 停在这里的一辆汽车被砸烂,车头凹陷,一辆儿童滑板车停在汽车不远处。
小区保安说,这辆儿童滑板车是被砸的男孩的。
另一名保安告诉记者,当晚7时30分,他是在换班后得知此事,目前正在配合警方维持附近秩序。
事发的住宅区共有32层。 保安说,该男子是从29楼坠落的。
当晚11时许,在小区一栋楼的29层,记者在一个房间内看到了正在勘察现场的民警。 现场民警告诉记者,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不能透露。
跳楼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刘邦律师告诉记者,“这需要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来判断。”
刘邦分析说,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如果跳楼者精神正常,那么他就有能力预知自己跳楼时会撞到行人。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跳投者知道自己可能会撞到行人。 行人,但希望或听任这种结果发生,仍选择在人员密集场所跳楼,则本案跳楼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跳楼者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行人死亡,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并且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发生这种结果的,跳楼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不过这也是建立在跳楼的人没有死的基础上的。” 刘邦说。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雁塔公安、上游新闻、头条新闻、交点视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