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师猥亵男生判5年无期徒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宣布,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终身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近距离接触工作男老师猥亵男童获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
基本案例:
被害人小徐是南昌市某小学的学生,被告人张某(男)是该校的代课老师。 为了提高小徐的成绩,小徐的父母联系张某补课,张某欣然同意。
2022年6月,小徐周六周日去张家补课。 连续两天,张某以帮小徐检查身体为由,以充值的游戏币为诱饵,诱使小徐脱裤子调戏。
事后,小徐告诉父母,他曾在老师家玩过电脑游戏。 父母询问后才知道事情的经过,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被捕归案。 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违反了教育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严惩。 并且应该禁止练习。
最终,他被判终身禁止张某从事与未成年人近距离接触的工作,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什么是职业禁忌?
法律基础: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务上规定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犯罪事实和防止再犯的需要,禁止其自行执行处罚。 自结业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三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有关职业的人员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实施就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教职工实施性侵、性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禁止其从事近距离接触工作的判决与未成年人。
教学人员犯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罪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再犯的需要,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1条,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作出禁止之判决。 自刑法规定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为期三至五年; 或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禁止令。
职业禁止适用对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男老师猥亵男童获刑,可以禁止从业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禁止令的,不再适用职业禁止; 未下达禁止令,其他法律规定职业禁止的,可以适用职业禁止;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职业禁制期:职业禁制期为3-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但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期间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告职业禁止期间。
违反职业禁止的法律效力:被禁止从事有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职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儿童进行猥亵,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其予以职业禁忌。 鉴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实行禁止就业制度的意见》对教职员工的禁止就业期限另有规定,法院依法宣告其终身禁止就业。
猥亵儿童
刑法第237条第2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多次或者多次猥亵儿童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 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淫秽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补课为由连续两天猥亵未成年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法院居然判了五年有期徒刑,这是量刑范围内的最高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