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
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赠送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超过较大标准,或者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赠送财物,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自愿供述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辩护要点
(一)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不能简单理解为单位犯罪,不仅要求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犯罪标准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罚款责任。 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明显轻于自然人犯罪。 根据国家反贪污贿赂高级专员公署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数额较大”的非贿赂犯罪标准——国家工作人员6万元,是立案追诉本罪的标准。 六万元。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财物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者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对实施本罪的单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20万元。
(二)审查受贿人索贿情况
“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其执业活动中,利用其支配地位行贿受贿人相约投案,以明示或暗示甚至敲诈勒索的方式,要求行贿人支付财物。 在各行业的供需交易中,商业贿赂似乎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需求方买家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向其索取贿赂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供应商。 如果你不同意它的要求,你将失去与龙头公司交易的机会,这是不得已的做法。 同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勒索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算贿赂。” 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其他受贿犯罪中存在索贿情节时,也应认定为从轻、从轻甚至无罪情节。 在认定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受到敲诈勒索,客观上并未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不存在侵害公司、企业诚信的行为,不具有谋取利益的故意。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三)注重办案过程,把握从轻案件的时机。
自首无疑是刑事犯罪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重要契机,因此刑事辩护中认清自首情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者向警方供认不讳。 某先生接到警局电话后去警局的行为可以算作自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贿受贿人相约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查明,但犯罪嫌疑人仍犯罪嫌疑人未经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自愿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 因此,接到电话传唤后立即到派出所如实说明事实的行为,当然是自首。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起诉前自愿交代受贿罪的,可能会减轻。” 或免除处罚。” 即在行贿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对行为人行贿行为的量刑优于自首、立功,甚至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