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瞒报是安全生产的大忌。 监管层甘当“内鬼”,与企业结盟瞒报,更是安全生产的“毒瘤”。
▲资料图。 图/IC照
文字 | 吴镇
2022年5月,山西省晋煤太钢能源有限公司三焦煤矿3天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煤矿均隐瞒报告。 据澎湃新闻报道,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分局发布了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其中不少隐瞒细节引发关注。
其中一个细节是,安全事件发生后,涉事煤矿负责人要求“封锁消息,私下处理”。 经举报后,仍连夜召开会议,认定该组织造假:谎称死者之一王某在家中病死,另一名死者李某在外急病身亡。出色地。 这样的说法,让事故核查组的前期工作受到严重阻碍。
这个细节几乎是掩盖一切矿难的“惯性操作”。 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后,许多安全责任主体几乎是下意识地希望“大事小事,小事小事”,试图通过谎报原因来应对监督调查。 ,逃避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个细节更令人震惊和愤怒。 调查报告称,2022年5月12日上午,时任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的高延龙接到媒体记者关于三焦煤矿“5.10”事故的报道。 对此,高延龙两次联系三焦煤矿安全负责人,催促他“尽快处理记者和事故”。
次日上午,高延龙接到记者关于“5.10”和“5.12”两起事故的报道后,于当天中午和下午两次致电涉事煤矿负责人处理。尽快和他们在一起。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媒体记者的报道实际上为安全事故的监督查处提供了重要线索。 接到举报后,按规定组织核查、监督举报,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但作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他却主动联系了涉事煤矿公司的负责人,责成该公司自行处理事故,甚至责令他人散布事故现场。消息称煤矿负责人统一口径,隐瞒事实,在审查调查开始后对事件进行干预。 事故调查工作无疑背离了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沦为隐瞒安全事故的“共谋者”和“帮凶”。
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人员一煤矿瞒报两起矿难,未能有效预防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短短三天时间,同一家公司就发生了两起致命事故。 这已涉嫌失职; 还一再向公司告密,指使他们自己处理,这更是罪大恶极。
一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线失守,监管者就会站在隐瞒举报一边,其危害远大于生产责任主体隐瞒举报。
一是严重阻碍事故调查,既纵容隐瞒,又为企业隐瞒创造条件; 二是监管部门这种明显扭曲的立场,在打压社会监督和举报积极性的同时,也波及地方。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释放出不良负面信号,很可能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放松,从而恶化当地安全生产形势。 因此,对于此类愿意与瞒报者串通一气的监管人员,要及时清理出队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目前,涉隐瞒报告的煤矿负责人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时一煤矿瞒报两起矿难,调查报告建议对时任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高延龙等2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 其中,高延龙的其他违纪违法线索已报吕梁市纪委监委核查,核查完毕后将一并处理。
这样的调查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后续还需要查明,这种对隐瞒举报人的公开保护,是否涉及不正当的权钱交易? 除本次事件外,在以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过程中,是否也存在不履行责任的情况?
迟报、瞒报是安全生产的大忌。 监管层甘当“内鬼”,与企业结盟瞒报,更是安全生产的“毒瘤”。 对此,一要发现,一要严惩,着力构建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让“内鬼”无处遁形。
文 吴镇(媒体人)
编辑/刘云云
校对/刘军